一、继承开始的原因和意义 《继承法》第2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所以,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 继承开始的意义: (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确定遗产的范围 (三)确定遗产所有权转移 继承开始,遗产的所有权转归继承人,如果是单独继承,则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如为多人共同继承,则共有遗产。 (四)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五)确定放弃继承权以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明示的方式放弃继承权。《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的时间。” (六)确定遗嘱的效力 遗嘱具有撤回性,在继承开始时遗嘱生效,即具有执行力。 (七)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间为2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生理死亡又称为自然死亡,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具体继承开始的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以医院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2.以户籍注销登记中的记载为准; 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死亡证书记载的时间为准; 4.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二)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制度。条件: 1.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2.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其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过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无生存可能的,公告期为3个月。 (三)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的确定: 《意见》第7条规定,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正确认定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先后,对于保护生存的继承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 1.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加继承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 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主要遗产所在地,是指如果遗产中有动产和不动产,则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属于同类动产,则应以财产的多少为标准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而言,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以此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利于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数额等。 2.意义。确定继承开始地点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接受遗产;也利于在确定继承开始通知人与遗产保管人;继承开始的地点还决定继承纠纷的诉讼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由于种种原因, 有的继承人可能不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因此,继承开始后,应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以便其及时处理有关继承问题。这是继承开始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前提条件。 《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则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负责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单位,如有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造成其他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继承开始通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应当及的发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可采取口头、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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