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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基本知识

文章来源:中国离婚律师咨询网
发表时间:2007-10-11

 

一、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法定继承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遗嘱的无效情形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六、遗嘱继承转为法定继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八、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九、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十、继承官司的诉讼时效问题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