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2年,清纯、美丽的南方姑娘张霞在北京某大学营销专业毕业。毕业后张霞在北京很快找到了一
份广告策划工作,凭着自己的聪明、勤奋及一流的推销能力,张霞在公司很快站稳了脚跟,并且得到公
司老总的赏识,从一个普通职员很快升职为部门经理,工资待遇逐步提高。在事业丰收的同时,张霞也
收获了自己的爱情。2004年元旦,在公司举办的客户答谢晚宴上,张霞认识了英俊潇洒的老乡赵刚,赵
刚也是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北京创业,现在一家医药公司工作,小有成绩。二人谈话甚为投机,一见如故
,大有相见恨晚之感。自此,二人交往不断,若有一天不联系,都有一种失落感。一个月后,二人正式
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如胶似漆,不愿分离。半年后,赵刚租了一处
二居室楼房,二人搬在一起,开始了同居生活。
2005年初的一天晚上,赵刚很认真地对张霞说,他一个做房地产的朋友新近开发了一个楼盘,正在
预售可以办理按揭,现在若申请购买,朋友可以给他最优惠的价格,机会难得,他想购买了用作将来二
人结婚的用房,但该房首付和契税需要20万元,但他现在只有10万元,很着急。看着同居恋人真诚和焦
急的样子,张霞经过一番短暂的心里斗争,很爽快的答应了赵刚的要求,张霞倾囊而出,将三年来辛勤
积攒的10万元全部交给了赵刚,让赵刚去办理了购房手续。张霞也开始设想美好而幸福的婚姻生活了。
后来,房子的按揭贷款张霞也支付了一部分。2005年10月,赵刚领取了新房的钥匙。为此两人欣喜不已
,激动了好几日。 二人还对这套三室一厅的房子进行了较高档装修,房里彩电、冰箱、空调、音响、
电脑等用具一应俱全。在这套精心布置的房子里,两人过起了俨如夫妻般的生活,并商量在2006年的五
一节结婚。就在他们兴高采烈谈婚论嫁时,事情却发生了变化,张霞突然发现赵刚与两名女客户交往过
密。在追问下,赵刚承认他与一名女客户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霞气愤异常,双方关系日渐疏远。张
霞多次找赵刚商谈,希望赵刚能改正错误,双方能够和好如初。但是,赵刚依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
这令张霞伤透了心。事情没有向她希望的方向发展,双方感情恶化,再也找不到从前的温馨和甜蜜。
2006年5月,两人开始分居生活。 张霞来到法院,要求与赵刚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房产,或由赵刚补偿其20万元。庭审中,赵
刚一改昔日脉脉温情的面孔,冷漠的表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张霞无权分割房产,因为房子是他自
己买的,首付、按揭都是他自己承担的,张霞并没有给他10万元首付款,房子与张霞无关。张霞惊呆了
,昔日恋人竟变成了不守信用、强词夺理的无耻之徒。张霞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取证的结果令张霞完全
震惊了,房产证、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上的名字都是赵刚,没有张霞的任何信息,即便缴付的首付
款也是以现金方式缴付的,没有张霞交款的凭据。 法院认为,张霞、赵刚于2004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在一起,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张霞提出
解除与赵刚的同居关系,应予以解除。但是张霞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房产系共同出资购买,故判决驳回张
霞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霞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张霞轰
轰烈烈的爱情结束了,其辛辛苦苦积攒的10万余元款也没有了,一切还得从头开始,张霞茫然了,欲哭
无泪。 法理评析 这是一起因未婚同居引发的财产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在人身关系方面不存在纠纷,只是对同居期
间的财产权属发生争议。
一、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性质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座房屋,原告认为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共有财产,应当
予以分割,而被告则提出自己对房屋有单独所有权,原告于是又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所以本
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属?
未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问题具有特殊性。首先,对该财产的处理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
妻财产制的规定。在我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必备要件,当事人虽以夫妻名
义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除了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之外,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因此婚姻法关于夫妻
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对其不能适用。其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也不同于一方单独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
。虽然未婚同居不具合法婚姻的效力,但毕竟同居双方在事实上同处一室共同生活,较之一方单独生活
的情况关系密切的多,对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性质也应加以特殊考虑。
关于以夫妻名义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性质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当中做出了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
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十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
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
理。”根据这两条规定,以夫妻名义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性质是“一般共有”,但在分割财产时应
照顾女方、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然而究竟什么是“一般共有”?《民法通则》规定的共有分两种,
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上述规定中所称的“一般公有”指的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或是其
他的共有呢?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首先应由同居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的
,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然而该条对于法院判决并没有给出很具体明确的、
可操作的方法。在随后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
认定为共同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至此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有了一个明确
的定性,即同居双方共同共有,上述《意见》中所称“一般共有”的歧义被消除了。
事实上“一般共有”是与“夫妻共有”相对称的,同居财产共同共有与夫妻共同共有虽然都是共同
共有,但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从原因来看,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
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的一体性和婚姻的本质;而规定同居期间财产的共有,是基于当事人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同居双方的财产往往难以截然分开。夫妻共有是当然的、无条件的共有,只要
婚姻关系尚存,即使双方实际上未共同生活,其间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同居共有的形成是
以双方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条件的。同居共有是推定的,因此是可推翻的,一方可以举出证
据证明财产归自己单独所有,而夫妻共有制度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同居双方来说,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由当事人举证。
从本案来看,赵刚所提供的房产证、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交款发票上的名字都是赵刚,而张
霞举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共同购房人,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房屋
、汽车的登记原则,户主栏中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财产就是谁的,他人无权主张,个体工商户、企业、
公司也是这样,按照营业执照上写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来认定财产的归属。张霞拿不出有力的证
据证明她在购房时出了资,这样,她无法运用法律帮助分割房屋的产权。
案件启示
如今,共同买房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都市情侣、同居一族之间。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
步加深,可一旦劳燕分飞,面对动辄几十万元的房产,从前的“夫妻”感情也不能阻止双方把它分个清
清楚楚。面对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财产的分割就不像一见钟情时那么爽心了。那么双方在共同购
置房产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房产购买应该保留证据。面对上面的案例,令人深醒,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它没有离婚时夫
妻共同财产的无条件分割,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分配协议,两个人的财产就说不清楚是谁所有。在这个
案例中,张霞败诉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不能出具有力的证据,证明支付了购房款。
(二)同居时要拿协议保护财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很多人证,而并非书面协议,那法官将行使自
由量裁权,最终确立这些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两人未婚同居,最好能
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哪怕是一张借款条、收款条也好啊,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
有充足的证据和保证。
(三)本案中张霞蒙受了较大的损失,通常情况下,在情侣或是夫妻之间,分手后受感情伤害更多的是
女性,如果再由于没有法律意识,而蒙受经济损失,那对于社会关系简单、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女性来
说就是很大的伤害。所以提醒每一位向往幸福生活的女性,在选择同居后更应该明确像房产这样大宗固
定财产的分配情况。
感悟婚姻 非婚同居——爱情无价 法律无情
暂且不讨论同居是否受到中国传统道德的批判,单从法律角度来说,同居是没有保证的。“同居”
是很多年轻人独立和自由的标榜,但是却很少有人想到,在这么光怪陆离的社会中即使进入“围城”也
并不是牢不可破的。同居本身,就潜藏着对婚姻或对对方的不信任,就预示着分手的可能性。但还是有
很多人狂热地投身其中,并一起安家立业,但是真正协商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人寥寥无几,这些也正是
未来财产纠纷的祸根。中国作为传统文化深远的国家,历来热情好客,对于外国人的AA制曾经是那么不
屑一顾。但是现在这个规则正在青年人中蔓延开来,为什么呢?因为时代在变,人们的生存法则就应该
改变。明算账并不等于没有人情味,它更多地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情侣共同买房的行为,可
以看作是一种爱情投资,但确是风险很大的投资,所以为了给社会多增加一些稳定因素,奉劝情侣投资
者们要明算账,做到白纸黑字,一目了然,别到分手时再傻了眼。
实际上,爱情也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真诚应该献给与你一样真诚的人。结婚登记虽然在形式
上表现为一张纸,但它绝对不只是一张普通的纸。即使这张纸本身遗失了、毁损了、消失了,但自从登
记之日起,男女之间就有了平等处理家庭财产的权利,有了互相扶养的义务,没有约定时,所得财产归
共同所有。分手时,有来自法律各方面的保护和救济。
爱情是无价的,而法律是无情的。轻视它、远离它、抛弃它,当你需要它时,也就不能希望法律的
天平再向你倾斜,甚至保持水平。 2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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