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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文章来源: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网
发表时间:2007-3-30

 

    1.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适用条件

    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

    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而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部分财产共同制的夫妻,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如果双方都尽了或都没有尽家庭义务,或都协助或都没有协助对方工作,就不再适用该制度。只有一方尽了较多义务,另一方收益了,才适用家务补偿制度。

    ③.离婚时由其本人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提出,要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也不能提出。

    家务补偿制度,体现了公平,保护了婚姻弱者一方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方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帮助丈夫、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如果此时再执行其协议约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将显失公平,因此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要善于用本条款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