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它是权利人对其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的内容,同时也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在人身权方面,由于它与权利人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属于权利人的精神财富,归权利人单独享有。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其作品中署名、有权修改其作品、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不管该著作权是否是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著作权人的配偶都不享有这些权利。在财产权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会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这些收益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范畴,如果收益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它将属于夫妻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呢?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实际已取得的收益和已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实际已取得的收益是指权利人可以现实支配的收益;已明确可以取得的收益是指虽未实际取得,但于将来的某一时间明确可以得到的收益,这是一种期待性的收益。 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实际已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那么这部分收益是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已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并明确约定了稿酬,即使稿酬于婚后才支付,也应属于该方个人所有,这时,稿酬虽是婚后才取得,但该方获取稿酬的权利是于婚前实际取得的。如果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明确可以取得的,即使该收益于离婚后才实际实现,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著作权人未将作品出版、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未将专利(或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等,这时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尚处于抽象状态,不是实际已取得和明确可以取得的权利,一方在离婚后才对权利进行处分而获得收益的,这部分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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