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索赔 “转让支票”孤证难定案 2007-6-13 法制晚报记者:杨京瑞

富婆争抢他人丈夫 开出20万元支票 受害人手握“巨款”心不甘 若打官司咋举
新闻回放 据《新商报》报道,一个富婆欲以20万元“丈夫转让金”买走林芳的丈夫,令39岁的林芳(化名)感到非常困扰。 10年前,林芳高大帅气的丈夫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为了让丈夫的心回家,林芳也毅然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拿出家里所有的积蓄,开了一家小饭店。小饭店的生意越来越好。 生意好了,丈夫常常出去打麻将,跟朋友小聚,不久又有了外遇。丈夫时不时向林芳透露,对方的钱可以开一个五星级酒店,并暗示对方对自己十分认真。 为了孩子,林芳选择了忍气吞声。5月3日晚,丈夫的情人来到饭店,很坦然地跟林芳谈判——我出20万元,你别哭别闹,与丈夫和平离婚。说完这个女人当着林芳的面开出支票,大模大样地放在了她的面前。 拿这钱就此让两人双宿双飞?林芳咽不下这口气,更觉得这钱花起来屈辱,但不拿这个钱,两个人还是在一起。林芳举棋不定。
法律看点 1.如果妻子选择离婚,她能将支票作为证据而状告丈夫有第三者吗? 她能因此向丈夫索赔吗? 2.妻子能向丈夫的情人索赔吗?
律师观点 婚外情有三种形式 程度不同责任各异 一张支票能否作为妻子维权的证据呢?北京市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力争律师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对丈夫和富婆目前的关系作出一个界定。 现实生活中,“第三者”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妻中的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第三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第一种行为不受法律约束,第二种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种行为则涉嫌重婚罪。 需要说明的是,有时把第三者称为“情人”“小蜜”“二奶”等等,但是这些都不是法律概念,在我国《婚姻法》中是没有“第三者”这个法律术语的,婚姻法上的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支票不能孤单作证 要有完整证据链条 在本案例中,如果丈夫和富婆只是偶尔地发生性关系属于通奸的话,丈夫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则过错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 如果丈夫和富婆已经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丈夫此时要承担民事责任,妻子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即妻子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但是,支票仅仅是一个证据而已,要证实丈夫与富婆同居,还需要其他各方面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丈夫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否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丈夫和富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则丈夫便涉嫌重婚罪。 依照目前法律规定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妻子能否向富婆索赔呢?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王向阳律师认为,这个问题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就是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只能是过错配偶方,“第三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妻子是不能向富婆索赔的。 但是,就该问题法律界、学术界的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第三者”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配偶之间享有配偶权,配偶权对内关系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配偶权对外关系则体现为配偶双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发生时,第三者的行为同样构成对受害者合法的婚姻权利的侵害,同时也冲击了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这实质上就是对法律的破坏和违背,因而,第三者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这个说法只是学术观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撰文/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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