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借条有效 须有债主认账 夫妻离婚闹上法庭 双方“冒出”一堆债务 希望用共同财产偿还 律师提醒
《法制晚报》2008-12-20
●家庭档案● 妻子:宋芳 丈夫:于凯 婚龄:3年 主要财产:一套房价值82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 争议问题:离婚前双方“冒出”一大堆债务,希望用共同财产偿还,孰真孰假?
●婚姻故事 婚后合伙买房 因性格不合分居 宋芳是一名空姐儿,在工作中认识了当飞行员的于凯。经过半年的了解后,他们在2004年10月结了婚。 结婚几个月后,他们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款共花了30万元,宋芳出10万元,于凯出20万元。 房子到手后,俩人又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花了12万元。 可幸福的婚后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婚后他们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并从2007年开始分居。
财产分割分歧较大 均称自己为家负债 今年10月,宋芳提出离婚,于凯也同意了,但因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所以双方最后只能在法庭相见。 在法庭上,于凯突然提出:他为买房和装修曾借款16万元,应该先由共同财产偿还。 于凯说,这16万元分别是向3个人借的:第一,2005年购房时向姑姑借款11万元。第二,为买房向朋友马某借款3万元。第三,装修时向朋友张洋借款2万元。 妻子宋芳也提出:双方结婚前于凯曾向她借款2万元,婚后向她的父母借款2万元。 ●法律看点 丈夫和妻子都提出自己有债务,想用共同财产偿还,这些债务孰真孰假,法院又如何认定呢?
●律师解读 自称有债却无借条 法院不支持 北京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争解释说,宋芳提出,双方结婚前,于凯曾向她借款2万元,婚后向她的父母借款2万元,要求返还。但在出庭时,宋芳未能提供关于借款的书面证据,于凯也对该笔借款予以否认,所以法院没有认定宋芳的这笔借款。
借条不能独自为证 债权人须亲自出庭 于凯称他的第一笔借款是2005年购房时向姑姑借的11万元,并写有借条。开庭时,于凯的姑姑亲自出庭作证,讲述了借款的经过。 法院最终认为,上述11万元借款有债权人证实,有借据为证,所以对该债务予以认定。 第二笔向朋友马某的借款,也因有借条和马某的证言同样被法院认定。 但是于凯向朋友朋友张洋借款2万元却没被法院认定。因为于凯仅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复印件,并且张杨也未到庭作证。 李力争律师解释,单凭借条不能说明问题,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行,通常法官都会要求债权人亲自出庭。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虚假的借条,债权人是不会出庭作证的,因为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借钱用于家庭开支 才能用共同财产还 是不是被法院认定的借款都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呢? 李力争说,认定的借款并不一定都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当事人必须证明所借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比如买房、买车、给孩子交学费、看病等,才能用共同财产偿还,否则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有的借条是夫妻分居阶段所形成的,这样的借款肯定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法院不会认可为共同外债,只能由个人来偿还。 本案中,于凯的借款都是用于买房或者装修,所以被法院认可能用共同财产偿还。
●律师提醒 借款是否有效要看三个方面 李力争律师提醒说,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借条是否有效: 1.要看配偶是否认可借条。 2.如果配偶不认可,则法院会要求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 3.证人在出庭时,法官会就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用途等事项对债权人进行询问,如果证人所叙述的事实与出具借条的一方所叙述的事实吻合,而且借款确实用在了家庭共同开支上,则法院会认可该借条。 本版撰文/杨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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